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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海網(微博)11月26日訊 據臺灣媒體報道,臺灣“立法院院會”今天三讀修正通過“性別平等教育法”部分條文,加重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加害人處罰。
現行條文規定,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,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。
三讀條文規定,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,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,予以申誡、記過,解聘、停聘、不續聘或其他適當懲處。
此外,三讀條文規定,學校、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懲處時,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處置,並得要求加害人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,向被害人道歉;接受8小時性平教育相關課程及其他符合教育目的措施。
“立院”三讀 常態性檢討師生人數
“院會”今天三讀修正通過“教育基本法”部分條文,每年當局與地方應估未來5年師生人數,規劃合宜班級學生數及教師員額。
責任編輯:燕子 (原標題:台立法規定加強校園性侵處罰常態檢討師生數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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